轧钢机生产过程中,应对连铸方坯进行检查验收,连铸方坯的检查验收应符合YB/T2011的规定,其主要技术条件有:
1.连铸坯端部的切斜不得大于二十毫米。
2. 连铸坯长度最长为十二米,最短为六米,长度公差为+七十毫米。
3.连铸坯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、重皮、结疤、夹杂、深度或高度大于3毫米的划痕、压痕、擦伤、气孔、皱纹、冷溅、耳子、凸块、凹坑和深度大于2mm发纹。连铸坯横截面不得有缩孔、皮下气泡。
4. 连铸坯鼓肚高度不得超过连铸坯边长的允许正偏差。
5. 连铸坯不得有明显的扭转。
6. 连铸坯端部因剪切变形造成的宽长不得大于边长的百分之十。
7. 连铸方坯边长一百五十毫米,边长允许公差±五点零毫米,对角线允许公差≯七点零毫米。
8. 连铸坯的弯曲度每米不得大于二十毫米,总弯曲度不得大于总长的百分之二。
9. 连铸坯表面缺陷必须清除。清除应沿纵向清除,清除宽度不得小于深度的6倍,长度不得小于深度的8倍,表面清除的深度不得大于连铸坯厚度的百分之十,两相对面清除深度之和不得大于厚度的百分之十五,清除深度自实际尺寸算起。
10. 钢坯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1499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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